《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是我國針對雜環類農藥原藥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首個專項標準,旨在控制農藥工業對水環境的污染,推動行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以下是其核心內容: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莠去津、氟蟲腈等雜環類農藥原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涵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運營期監管。
2. 控制項目與排放限值
常規污染物:包括化學需氧量(COD)、懸浮物(SS)、pH值等基礎指標,明確規定了不同生產環節的濃度限值。
特征污染物:針對雜環類農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毒性高、環境影響大的特定污染物(如吡蟲啉、三唑酮等原藥成分),增設了排放限值要求。
3. 分級管控
直接排放:企業向地表水體排放時,需嚴格執行標準中的限值要求。
間接排放:對于向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情況,莠去津、氟蟲腈的濃度限值仍需達標;其他污染物排放要求由企業與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并報環保部門備案。
4. 監測與管理要求
企業需定期監測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環保部門對企業的排放行為進行監督,并納入日常環境管理體系。
5. 技術導向
標準以清潔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為依據,旨在淘汰高污染工藝,推動低毒、低污染技術發展,促進農藥工業可持續發展。
6. 廢止情況
該標準已于2024年12月1日被新版《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24)替代,原有內容在新標準實施后失效。
GB 21523-2008是我國農藥工業污染控制的重要里程碑,通過明確污染物限值和分級管理機制,有效規范了雜環類農藥生產企業的環境行為,為后續系列標準的制定奠定了基礎。盡管該標準現已廢止,但其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仍具歷史意義。